• 微信公众号
  • 网站二维码
东卫大讲堂

刑辩律师的“攻”与“守”

发布于:2023-11-26访问次数:751来源:

主讲人:李永建

     在诉讼中应视法庭如战场,在民事诉讼中双方钱、物的诉求与反驳以及刑事诉讼中的指控与辩护无不体现着对抗和争夺,无处不体现着“攻”和“守”的关系,在刑事诉讼中这种关系体现的尤为突出,一个刑辩律师要做好刑事诉讼中的“攻”和“守”就要做好如下准备和功课,简单概括就是要具备“精、气、神”:


      所谓“精”就是要法律娴熟,法律娴熟更主要的是对涉案法律以及交叉法律、边缘法律进行准备和研究,例如一个故意伤害案件不仅要熟悉该法条及犯罪构成同时也要熟悉故意杀人的相关犯罪构成,因为不排除一开始侦查阶段定的故意伤害罪,到了检察院会以故意杀人罪起诉,不排除受害人就是想要被告人的命,就是要认定是故意杀人,所有辩护人在一开始就要对案件的走向有预判,有相关方面的准备,以备法庭上的风云突变。


      所谓“气”就是有底气,底气的来源一是要有精湛的法律知识,二是要对案件事实了如指掌,对自己当事人、对同案犯、对证人的证言以及其他证据内容要熟记于心,熟记的主要是与自己辩护思路相关以及对自己不利的主要事实,有了这些证据的熟悉才能有精准的质证以及到位的辩护发言。


      所谓“神”就是指精神、神采,也就是要仪表庄严,精神抖擞,不卑不亢,不急不躁,充分显示辩护律师的自信、坚定、驾熟就轻,给当事人及家属以信心和力量,也会增加法官采纳你辩护意见的几率,因为你有可能会用自信和充满逻辑的辩护词影响他、征服他。


      上述精、气、神是整个诉讼过程中的灵魂,是贯穿始终的,很多年轻的律师在刚刚从事刑事辩护业务中有时不得要领,不知道如何去做好刑事辩护,不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攻”在何处,“守”在何方?面对案件有时不知从何处下手,更不知如何充分把握庭审进程,我认为,在刑事诉讼庭审中一个刑辩律师应充分把握“三部曲”,在“发问、质证、辩论”三个阶段中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在法庭上灵活运用,做到“攻中有守,守中有攻”。


      1.庭审发问:主要包括对自己当事人的发问、对同案犯的发问、对证人、鉴定人的发问,对当事人的发问应围绕其无罪、罪轻、悔罪态度等有利于他的方面进行,要在开庭前就所发问的问题内容和方向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探讨,让其明白问题的性质和意义,便于其对发问的有效回答,便于其对问话方式的变化能够应对,对同案犯和证人的发问同样是围绕如何证明自己当事人无罪、罪轻进行,要熟悉该同案犯在之前的供述内容,其对我方不利的供述和回答要用该同案犯之前的供述或其他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与之矛盾处进行反驳和证明其在说谎,这部分揭穿是在发问后在质证、辩论时给予揭穿,让法庭能够充分了解该事实真相。


      2.质证:要利用质证阶段充分发表对自己当事人、同案犯、证人的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的意见,目的非常明确就是来展示自己当事人无罪、罪轻,质证要“简要、明确、精准”,要发现不利证据之间相互的矛盾为己所用,要发掘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来印证自己的辩护观点。


      3.辩论:该阶段是重中之重,是核心,也是前面两阶段工作的总结,也是我们的最终工作目的,就是有一个完整、清晰、明确、准确的辩护意见展现,开庭前要对自己的辩护观点拟定一个辩护提纲,要学会围绕提纲去当庭充分发表意见,而不是去当庭宣读辩护意见,因为这样既不能展示辩护律师的魅力同时也不能适应随机应变的庭审,要根据庭审中各辩护人、公诉人的发问、质证新情况的出现来调整自己的辩护意见,增加辩护内容,反驳其他辩护人和公诉人的指控,要做到口齿清楚、简单明确、条理清晰,目标是当事人动容、让公诉人悦服,让法官采纳,庭审后根据上述提纲和发言整理一个完整的书面辩护意见提交法庭供其参考采纳。


     以上是一些个人在刑事辩护中的一些经验和体会,如有不当,敬请指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