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刘顺仙、刘倩律师办理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案件,获得事故责任认定由同等责任变更为次要责任的结果。
案件起因
委托人马某之女(6岁)在放学回家途中,在过马路时被田某驾驶的机动车撞击并随之身亡。事故后一个月余,委托人收到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马某之女在车辆临近时从路旁停放的轻型货车车头前加速横穿,负该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收到此决定后,马某对此不服,认为此责任认定书故意偏袒机动车驾驶人,增大了其女儿的责任。因此马某至我所委托刘顺仙、刘倩律师担任复核程序的代理人。
(原事故责任认定书)
二办理过程
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立刻至某县交通警察大队了解事故发生的调查情况并且查阅了事故发生之时现场其他车辆的行程记录仪视频。随后,两位律师去事故发生现场进行勘察,发现了本案中机动车驾驶人存在应当减速却未减速的事实,随后两位律师去某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与办案警官深入沟通案情,并且提出机动车驾驶人田某应当承担案件主要责任或是全部责任的书面法律意见。不久之后,委托人收到了某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所作出的复核结论,撤销了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且责令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重新调查认定。
之后,两位律师又代表委托人向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再次书面陈述了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承担事故全责或是主要责任的法律意见。
(事故现场照片)
三案件结果
最终,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采纳了两位律师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承担事故全责或是主要责任的法律意见,认定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委托人马某对于两位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
(最终事故责任认定书)